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