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侵占、侵吞集体资产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审计机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退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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