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及有关资料的,由审计机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