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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