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