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八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八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属于该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联社、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