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十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十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的土地、企业和其它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