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十二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十二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依法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可以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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