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十一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