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十三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经营者的债务责任,按照合同规定承担;合同没有规定的,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