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十四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经营集体资产的集体或者个人,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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