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十五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承包款;实行租赁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租金。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集体资产的集体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交纳承包款或者租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