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十七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十七条 用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合资经营,应当清查资产,清查债权债务,由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