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十七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十七条 用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合资经营,应当清查资产,清查债权债务,由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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