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关于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依法制定、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三)检查所属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四)派员参加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董事会;
(五)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