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十八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十八条 集体资产评估结果,报县(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