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社员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