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监察委员会对本社集体资产管理进行监督,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专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承包合同和其它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