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及其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种子、化肥、农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等,应当明确专人保管,建立健全产品物资入库、出库、保管、领用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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