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前提下,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合作基金会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0年12月23日删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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