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的土地被国家全部征收、征用、行政建制被撤销的,其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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