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和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