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及其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保障货币资产的安全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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