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对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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