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同级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乡联杜、村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项目投资;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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