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同级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乡联杜、村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项目投资;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一)乡联杜、村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项目投资;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它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