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十六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十六条 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把资产保值增值纳入承包合同,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折旧费归集体所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