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爱护集体资产。乡联社、村合作社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