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应当加强集体资产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