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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