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