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农村集体资产,不按规定提取折旧费,或者不按时交纳承包款、租金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