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