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承担本章规定的民事责任有争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有关承包、租赁经营集体资产引起的民事责任纠纷,可以向县(区)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仲裁申请书二个月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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