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