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5-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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