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旅游客运汽车运营管理办法》和1995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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