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和旅游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