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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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
第二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调度员和出租汽车乘客以及出租汽车管理部...
第三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
第四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第六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提高出租汽车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对经营管理、营运服务成绩显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
第九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
第十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一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车辆的,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变更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以及变更登...
第十二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公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
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税务、物...
第十四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旅游客运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售票地点公布发车地点、时间和行驶路线;
(...
第十五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
(二)安全行车,遵守交...
第十六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客运服务:
(一)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
第十七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乘客在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乘车,不得损坏车内设施,维护车内清洁卫生;
(二)按...
第十八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乘客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营运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反映或者向交...
第十九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30天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四章 营业站管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营业站管理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和停车站,应当按照本市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和出租汽车管理等有关规定设置。
设置、关闭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营业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场、火车站、宾馆、饭店、医院等客运业务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其主管部门可根据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设立出租汽车...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营业站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管理责任制度,维护营运秩序,保障乘客用车,制止和...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营业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调度员证件后持证上岗;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出租汽车营运车辆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资质条件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旅游客运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客运汽车...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二)、(十...
第三十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客运服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至...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治安保卫责任制不落实,多次发生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违章记录达到两次或者被暂扣营运资格证件的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因管理不善,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违法行为严重、服务质量低劣,由交通行政主管...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和旅游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