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违章记录达到两次或者被暂扣营运资格证件的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违章记录达到三次或者被暂扣营运资格证件的时间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的,以及在被暂扣营运资格证件期间继续营运载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运资格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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