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30天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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