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营业站管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营业站管理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和停车站,应当按照本市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和出租汽车管理等有关规定设置。
设置、关闭或者拆除出租汽车营业站和停车站,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该站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前30天向社会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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