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营业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营业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场、火车站、宾馆、饭店、医院等客运业务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其主管部门可根据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公示站区范围,选派调度员,对出租汽车的营运进行调度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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