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