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对经营管理、营运服务成绩显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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