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