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营运中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故或者利用出租汽车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运资格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