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出租汽车营运车辆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增加或者减少一辆车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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