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1万元至2万元处以罚款。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现无照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可暂扣车辆,并在5日内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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