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调度员和出租汽车乘客以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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