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凡本区或者本乡、民族乡、镇的选民都可以被提名为本区或者本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