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凡本区或者本乡、民族乡、镇的选民都可以被提名为本区或者本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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