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九条 各选区对于合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实上报,不得隐瞒、调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于投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