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十一条 预选按选区进行,参加预选的选民人数不得少于该选区选民总数的三分之一;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召开选民大会或者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投票;预选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或者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工作组主持;预选结果由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向选民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